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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乐娱场淮安某超市售卖假酒被起诉!淮安中院最新发布!
金沙乐娱场淮安某超市售卖假酒被起诉!淮安中院最新发布!案例四:重复故意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清江浦区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五:借字号搭知名商标便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诉某房产中介服务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六:擅自在蛋糕上使用“熊大”“熊二”等玩偶被判侵权并赔偿——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淮安区某烘焙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七:销售假冒跳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诉淮安区某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八:因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被刑事处罚后仍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葛某、夏某、高某等六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杰创公司、红光公司是金湖仪器仪表行业排名前列的企业,其注册的“BCST”“”等商标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陶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假冒杰创公司、红光公司官方网站对外宣传和招揽业务,并委托他人对外销售假冒前述注册商标的仪表。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陶某非法经营额共计3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陶某假冒杰创公司、红光公司的网站与多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后,再委托他人生产假冒侵权产品或者自行购买其他公司的产品后贴牌并销售,足见其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情节恶劣,且其将假冒的侵权产品销售给20多家公司或经营部,所涉区域范围较广,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陶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陶某不服,向省法院提起上诉,省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入选“力度与温度”2022年度淮安法院十大最具影响力案件。金湖县素有“仪表之乡”之称,涉案公司是金湖仪器仪表行业的龙头企业。本案结合陶某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对陶某判处实刑,以最严厉手段打击恶意侵权,扭转了企业长期遭受侵权假冒困扰却维权难的局面,对侵权假冒行为具有较为显著的惩戒效果。本案的审理践行了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裁判理念,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创新发展大局的司法站位,为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了司法贡献。
2015年9、10月起,被告人李某组织他人生产假冒“耐克”系列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并将生产过程分解为若干工序,与被告人罗某、曾某、唐某等分别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生产行为。2015年10 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16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罗某、曾某等七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李某、曾某、唐某、陈某、周某判处一年五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罗某、曾某某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本案被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评选为“2022-202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本案涉及国际知名运动鞋品牌,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销售对象为不特定的消费者,涉及地域较广,对权利人的品牌声誉及商标价值均造成较大影响。本案的从严判处展示了淮安法院持续深化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理念,彰显我国法律平等保护国内外权利人的原则。
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孙某和刘某、罗某等以营利为目的,从他人处购买盗版教科书,通过在淘宝、拼多多的网店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分别达到12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非法获利分别为80万元、10万元、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刘某、罗某等六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孙某、罗某、蒋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三年、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孙某某、姜某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打击盗版教材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也是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依法对六名盗版教材销售者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强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决心,对犯罪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案例四:重复故意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清江浦区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今世缘公司所有的“今世缘”“国缘”等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为相关公众熟知。清江浦区某超市为获取非法利润,购进假冒“今世缘”“国缘”注册商标的白酒并对外销售,2020年10月19日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并作出处罚决定书,责令超市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但该超市在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销售假酒行为,于2021年3月4日再次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后今世缘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清江浦区某超市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法院审理认为,清江浦区某超市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今世缘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侵犯了今世缘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清江浦某超市因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后,仍再次实施侵权行为金沙乐娱场,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在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获利等情节外,将该超市重复侵权的主观恶意作为惩罚性要素予以特别考量,最终判决清江浦区某超市赔偿今世缘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落实知识产权最严格保护政策,提升知识产权法治建设战略布局的特殊化法律规制工具。在侵权人存在主观恶意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中金沙乐娱场,清江浦区某超市在销售假酒被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足见其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审理法院将该情节作为惩罚性赔偿要素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予以考虑,提高赔偿数额,让侵权者得不偿失,让权利人得到充分救济。
案例五:借字号搭知名商标便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诉某房产中介服务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德佑天津公司是注册商标“ ”“ ”的权利人,“德佑”品牌在房产中介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某房产中介服务部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将“德佑”作为字号,并在经营场所内标注 “德佑”字样,让消费者误以为其是德佑的加盟店。德佑天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对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某房产中介服务部在其经营场所内外突出使用“deyou德佑地产”,系用于指示服务来源,该种使用方式属于商标性使用。其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对德佑天津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该房产中介服务部将“德佑”文字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某房产中介服务部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德佑天津公司2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在经营过程中突出使用该“字号”,将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对于此类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将严格依法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通过清晰的裁判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案例六:擅自在蛋糕上使用“熊大”“熊二”等玩偶被判侵权并赔偿——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淮安区某烘焙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华强方特公司是《熊大》《熊二》《光头强》等12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上述形象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淮安区某烘焙坊在未经授权和支付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在其销售的蛋糕上使用与上述美术作品基本相同的玩偶形象。华强方特公司起诉请求淮安区某烘焙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淮安区某烘焙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侵犯了华强方特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的发行权和展览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公证处接受华强方特公司的申请,到某烘焙坊现场取证符合法律规定,其出具的《公证书》应予采信。最终判决淮安区某烘焙坊停止侵权并赔偿华强方特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一审宣判后,淮安区某烘焙坊不服,提起上诉,省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美术作品形象制作的玩偶、装饰品等,均属于该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经营者如用于商业经营,应获得授权许可并支付使用费。“熊大”、“熊二”系列美术作品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告在其制作的蛋糕上使用与该美术作品基本一致的玩偶,侵犯了华强方特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该案有助于促进行业经营者提高知识产权法治意识,引导其规范合法经营。
案例七:销售假冒跳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诉淮安区某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培林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2日,先后注册了“ ”“ ”“培林”商标。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于2012年9月3日认定“培林牌”跳绳自动计数器材为“全国跳绳竞赛指导器材”。全国跳绳运动委员会于2014年9月授予培林公司为中国跳绳科技化卓越先锋,2015-2016年度全国跳绳运动推广中心会员单位。2022年6月13日,在公证处现场监督下,培林公司代理人在淮安区某百货店以80元的价格购买标注“培林”商标的跳绳一个。经培林公司鉴别,该跳绳非其公司生产,遂诉至法院主张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跳绳上使用了与“培林”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经比对,涉案跳绳与培林公司生产的正品存在明显差异,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淮安区某百货店销售假冒培林牌跳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赔偿培林公司6500元。淮安区某百货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端零售商作为市场主体之一,不仅应当就其销售商品的品质向消费者负责,还要承担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本案中,被告销售的跳绳单价达到80元,且“培林”跳绳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此情况下,被告在进货时未能尽到审慎义务,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无法有效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构成商标侵权,最终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的处理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案例八:因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被刑事处罚后仍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葛某、夏某、高某等六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今世缘公司是“今世缘”“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的注册人,“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为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葛某等六名被告因非法生产、销售印有假冒“今世缘”注册商标的防伪标、铆钉、酒瓶盖等,被已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今世缘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六名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是某非法制造涉案注册商标标识并对外销售,葛某、夏某、高某、赵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涉案注册商标标识,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确认,该行为同时构成民事商标侵权。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市场知名度与美誉度、侵权行为的对象是注册商标标识且未大规模流入市场、被告获利较少等因素,酌定六名被告分别赔偿今世缘公司2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关于行为人被刑事处罚后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该案裁判有力打击了白酒市场制假售假的不法行为,通过刑事、民事双重保护金沙乐娱场,有力震慑了不法生产经销商,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上海某餐饮公司是某知名餐饮品牌的权利人。2021年4月6日,何某与上海某餐饮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何某加盟该公司火锅品牌。随后何某支付了65万元加盟费,并租赁铺位开始装修,期间上海某餐饮公司派人指导。两个月后,何某向法院诉请撤销合作协议并返还加盟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赋予被特许人一定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被特许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需要在未实际使用经营资源的前提下,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合作协议签订后,何某一直在做店铺选址、装修等开店准备工作,并未实际使用上海某餐饮公司的经营资源,该期限为合理期限,本案应适用“冷静期”条款规定,涉案合同应予解除。考虑到何某尚未使用经营资源,上海某餐饮公司应将收取的合作费用予以返还。上海某餐饮公司多次派人协助何某进行店铺选址及装修工作,何某应给予补偿。遂判决上海某餐饮公司返还代理费65万元,何某支付上海某餐饮公司15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特许经营是目前普遍存在的经营模式。司法实践中,存在合同签订后尚未实际履行前,被特许人“反悔”的情况,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冷静期”条款,赋予了被特许人在特定条件下拥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通过适用“冷静期”条款判令解除合同,有助于平衡双方利益,防止经营资源的浪费。
金某于2014年在《浙江教育报》发表论文一篇。被告刘某于2015分别在《师道》《山东教育》上发表主题相同的学术论文。金某发现,被告刘某发表的论文在观点及内容方面,与其在先发表的文章内容雷同,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删除侵权文章、登报道歉和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金某享有案涉论文的著作权,刘某发表的论文在名称、观点、文字表述上均与金某的文章实质性近似,构成剽窃他人作品,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判决刘某删除侵权文章、发表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将他人发表的学术论文内容复制在自己的文章中,是典型的学术剽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一系列法律责任。该案的判决,意在警示相关领域技术人员,在从事学术研究或职称申报过程中,应尊重他人作品,规范学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