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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办法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2000年第4号令《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并且开展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是在当地党政领导下,由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的群众习练健身气功的场所。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各自独立存在,相互间没有组织关系。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2000年第4号令《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是在当地党政领导下,由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的群众习练健身气功的场所。
第六条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以其所在地域命名,不得包括和个人的名称,不得使用宗教用语,不得冠以“中国”“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的字样。
第七条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负责人的推选条件:拥护中国党领导,贯彻“”重要思想;具有当地常驻户口;遵纪守法;热心为群众服务;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八条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负责人由该站点推选,经半数以上群众同意者为有效。其候选人须先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如站点所在地区由县团级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负责行政管理,其候选人则由该单位审核金沙乐娱场app下载。
第九条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建立前金沙乐娱场app下载,其负责人和辅导员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培训,辅导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行使职责。
凡不宣传愚昧迷信,不神化个人,不违法敛财,并已取消原组织的,可以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内习练。由有关部门正在依法查处的气功组织的不得在站点内习练。
第十一条 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必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团级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审核同意,报当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注册批准。
第十二条 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由站点负责人向当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团级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注册登记表》。申请书的内容须包括:活动站点的名称、建立活动站点所具备的条件、活动站点所在场所情况、习练人员情况、习练的健身气功情况以及推选的负责人情况。
县级(或直辖市、省级市的区)体育行政部门全面认真审查后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注册证》。
第十三条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场所所在地的管理单位、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团级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分别对活动站点建立的条件进行审核。所在场地管理单位审核的重点主要是场地条件;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团级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审核的重点主要是负责人情况,习练内容和辅导人员条件。
第十四条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注册建立和管理工作应与有关公安机关协调联系,并报经当地防范和处理问题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可报经当地党组织批准,成立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充分发挥支部的核心作用。
第十六条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实施年度检查制度,不合格者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资格。体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将练功站点注册情况汇总填表,逐级上报。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团级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从本行政区域建设发展需要和满足群众健身需求出发,对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规模、布局、场地使用状况及其对居民生产、生活质量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规划、审核和必要的建设。
第十九条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须经正式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建立金沙乐娱场app下载。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禁止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悬挂、张贴带有愚昧迷信色彩和神化创编人的条幅、图像、徽记及其他标识。
禁止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举行“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的“传功”活动。
禁止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销售未经国家指定的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